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经济纠纷

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一. 法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由此可知,企业购进的货物如果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

二.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一批食品,计划用于员工的节日福利发放。这种情况下,由于食品是用于集体福利,因此其进项税额就不能在企业的增值税计算中进行抵扣。

我建议企业在处理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时,应仔细审查购进货物的用途,确保符合税法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