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之规定-赵江峰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来说:

一.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一规定明确了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纳税义务的具体发生时间,即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或者开具发票的当天,以较早者为准。

二.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对于进口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即货物进入国境并办理完相关进口手续时。

这一条款对于确定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纳税人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