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主要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我建议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仔细核对每一项进项税额是否符合抵扣条件,避免因错误抵扣而导致税务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