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的规定-刘亘煜律师|法行宝
2025-03-05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主要规定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类型。具体条款及分析如下:

一. 不得扣除的支出类型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这些款项是企业对投资者的回报,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根据其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它本身不是企业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支出,因此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3. 税收滞纳金:
     - 税收滞纳金是企业因未按时缴纳税款而需支付的额外费用,它是对企业未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惩罚,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这些费用通常是由于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而支付的,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支出,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5.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允许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但超过这一比例或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捐赠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6. 赞助支出:
     - 赞助支出通常是企业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或支持某项活动而支付的费用,它不属于企业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直接支出,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准备金是企业为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费用而提前预留的资金,如果未经税务部门核定,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这类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的活动无关,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列举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类型,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更加公平、合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