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这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
一. 法规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款拨付中的关键作用,即其签字是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二. 法规解读
-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其中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到施工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享有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权利。
-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检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允许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没有其签字,建设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也不得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三. 实际案例
- 以蓝山县某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为例,2019年县某局向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无工程款支付证书,这一做法即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款拨付前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以保障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