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于付款事实不认可是否可以申请鉴定-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合同纠纷

在双方对于付款事实不认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鉴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提出主张的一方(原告)应就签字真实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若原告不能证明签字真实,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电子数据、书证等需审查其真实性。若当事人对书证签名有异议,可通过鉴定等方式验证。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签字真实性直接影响合同效力。
  2. 举证责任:

    • 原告主张签字真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包括申请鉴定以证明签字真实性。
    • 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结算凭证上被告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提出合理质疑,如指出签字笔迹明显不符,则可能视为“反驳主张”,此时举证责任可能部分转移至被告,要求其提供相反证据,如申请鉴定证明非本人签字。
  3. 法院角色:

    • 鉴定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仅在特定情形下(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依职权启动鉴定。
    • 若签字真实性直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法院可主动调查并委托鉴定。
  4. 实际操作:

    • 原告作为结算凭证的持有者和合同相对方,应首先申请鉴定以证明签字真实性。
    • 被告若仅口头否认签字,未提供任何反证,法院可能不支持其抗辩,直接推定签字真实。
    • 法院应明确告知双方,若对原告提供的书证有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并提供比对样本,否则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5. 鉴定程序启动条件:

    • 法院需审查签字异议是否构成实质性争议,避免不必要的鉴定。
    • 若签字已明显模糊或存在多份矛盾样本,法院可能要求补充鉴定或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在双方对于付款事实不认可,特别是对结算凭证上的签字真实性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鉴定以验证签字的真实性。举证责任主要由提出主张的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部分转移至被告。法院在鉴定程序中主要起引导和监督作用,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