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预告登记并不符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八条形式上的让予担保。让与担保产生对抗效力的核心条件为“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也即完成了所有权转移。而预告登记并不具有使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办理预告登记后,相关权利人仍仅享有债权。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让与担保的定义与要求:
-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 让与担保的核心要求是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即所有权转移。
预告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购房人将来的物权得以实现而进行的特殊的不动产登记。
-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针对该不动产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 但预告登记并不具有使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办理预告登记后,相关权利人仍仅享有债权。
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与观点:
- 支持观点:认为预告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与排他效力,能够构成让与担保。但此观点并未被广泛接受。
- 反对观点:认为预告登记不等于物权转移,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
最高法判例的指引:
- 在(2021)最高法民申5722号案中,最高法明确指出,仅办理预告登记并不能构成让与担保。
综上所述,办理了预告登记并不符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八条形式上的让予担保。因为预告登记并不具有使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而让与担保的核心要求是完成所有权转移。因此,在仅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况下,相关权利人并不能主张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疑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