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法定休假日-汪婷婷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劳动纠纷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中“法定休假日”的界定,我可以为你提供详细的解释。

首先,结论前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中的“法定休假日”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以及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确立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作为周休息日。这些日期均被视为计算期间的法定休假日。

接下来,详细解释:

  1. 法定休假日的范围:

    •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 这些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定休假日的地位。
  2. 周休息日的地位:

    •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 因此,星期六和星期日也被视为法定休假日,在计算诉讼期间时需要考虑。
  3. 法定休假日在诉讼期间中的计算:

    • 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那么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这意味着,如果诉讼期间的最后一天落在法定休假日上,那么该期间将顺延至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束。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中的“法定休假日”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界定的概念,它包括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以及星期六、星期日等周休息日。在计算诉讼期间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定休假日的影响,以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诉讼期间或法定休假日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