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到协会任职的薪酬待遇问题,这主要受到相关政策和规定的管理与约束。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政策背景与依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于退休人员在社会团体(如协会)中的兼职行为,国家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和规范要求。特别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二、薪酬待遇的定性
基本原则:
- 根据中组发的通知,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退(离)休领导人员,他们在社会团体兼职时也应遵循这一规定。
特殊情况:
- 虽然原则上不允许领取报酬,但通知中也提到,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经过严格审批,可能允许一定的经费支出,但这并不等同于个人薪酬。
非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
- 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他们应当遵守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这部分人员的薪酬待遇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但同样需要遵循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审批与监管
-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
- 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审查。
- 对违规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违规领取的报酬。
四、总结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到协会任职的薪酬待遇问题,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原则上,退(离)休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退(离)休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时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经费支出,也需经过严格审批并控制在规定标准内。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