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刑事案件 对明显不是案件的口头答复-支鹏晖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刑事辩护

对于控告刑事案件,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明显不是案件,应当口头告知控告人并制作笔录。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 同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于控告的处理方式:“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以及“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二. 对法条的理解与应用

  1. 公安机关的审查义务:公安机关在接到控告后,有义务对控告内容进行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 口头答复与制作笔录: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控告内容明显不构成案件,应当口头告知控告人,并制作相应的笔录以记录告知情况。这是公安机关履行其告知义务的具体方式。
  3. 控告人的救济途径: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复核,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公安机关在口头答复时,应当确保答复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引起控告人的误解或不满。
  • 控告人在收到口头答复后,若对答复内容有异议,应当及时依法申请复议或复核,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控告刑事案件,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明显不是案件,应当口头告知控告人并制作笔录。这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责的具体体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