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原文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条规定主要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即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赋予了工会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约定时要求纠正的权利。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