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原文-夏春丽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原文内容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情况:

  1. 提前通知期限:

    • 对于正式员工,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为了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来安排工作交接和寻找替代人员,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因为试用期是双方相互了解、考察的阶段,员工可能发现工作不适合自己,或者用人单位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提前通知的期限相对较短。
  2. 通知形式:

    • 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试用期员工,都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书面形式可以确保通知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避免口头通知可能带来的争议和误解。
  3. 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 一旦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并满足了通知期限和形式的要求,劳动者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结算工资、转移社保等。
    •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克扣工资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特殊情况下的解除:

    • 虽然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能无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保护等)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你作为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保留好书面通知的证据(如邮件、短信、书面函件等)。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你可以及时咨询我,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