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零工回家途中摔伤,老板一般没有责任。下面我详细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在劳务关系中,即传统民法的雇佣关系中,一致认可“因劳务受到损害”是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原因遭受的损害。而上下班途中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务者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也并非出于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与从事劳务活动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务工途中发生意外,接受劳务一方并无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从工伤保险的角度来看,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明确限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以劳务提供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在下班途中意外受伤,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才被视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而打零工者回家途中摔伤,显然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因此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打零工回家途中摔伤,老板一般没有责任。如果打零工者在此过程中受伤,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当然,如果老板提供了有安全隐患的工作环境或设备,且未告知或整改,导致打零工者在工作过程中或因工作原因受伤,那么老板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种情况与“打零工回家途中摔伤”是不同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