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款纠纷中,关于“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
在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情境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实际施工人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证明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已经办理结算,以及自身未得到清偿的工程价款数额等事实;随后,发包人需对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金额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详细分析
实际施工人的初步证明责任:
- 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已经办理了结算,这是确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的前提。
- 实际施工人还需证明自身未得到清偿的工程价款数额,这是其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发包人的举证责任:
- 在实际施工人完成初步证明后,发包人需对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金额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如果发包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或者无法说明欠付的具体金额,那么发包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尚未办理结算,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明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数额,那么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
- 在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与发包人办理结算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实际施工人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而发包人则需对欠付的工程价款金额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