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以物抵债,债权并不消失。具体分析如下:
一. 抵押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并不丧失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其法定权利。在执行拍卖过程中,若拍卖的财产流拍,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以物抵债。若抵押权人放弃以物抵债,这并不意味着其优先受偿权消失。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并不对多个执行债权的清偿顺序产生影响。优先顺位的债权人放弃接受以物抵债的,只是放弃这一变价措施,并不意味着优先债权人放弃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 以物抵债的性质与债权清偿顺序
- 以物抵债与司法拍卖、变卖同属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变价的执行措施,其目的是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 根据相关规定,如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均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受偿顺序在后的债权人因前位债权人未接受财产抵债,从而获得购买该财产的资格。但这并不改变债权人之间的法定受偿顺序。
- 优先受偿权人未明示放弃其优先权的情况下,接受抵债的债权人不会因接受以物抵债而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债财产变现后的价值受偿的地位。
三. 应受清偿债权额的计算
- 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形下,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法定顺位计算多个债权各自应受清偿金额,而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
- 以物抵债相当于以流拍的财产保留价购买执行标的,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与流拍的保留价进行抵消。
综上所述,不接受以物抵债,债权并不消失,特别是对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人来说,其优先受偿权并不因放弃以物抵债而消失。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