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未质证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 可视为新证据吗-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23 行政纠纷

原审未质证的证据,如果足以推翻原裁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新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如果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兼顾现实国情和解决申请再审难的考虑,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视为“新的证据”:

  1.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4.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因此,如果原审未质证的证据确实足以推翻原裁判,并且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那么该证据可以视为新证据,作为申请再审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在原审阶段就积极举证、质证,以避免因证据问题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