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约定的零星用工价格与签证单上的单价不一致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两个单价都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具体应使用哪个单价,需根据以下情况综合判断: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 如果合同中对零星用工的价格有明确且具体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当首先遵循合同约定的价格。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签证单单价的效力:
- 签证单通常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特定事项或额外工作所签署的补充协议或确认单。如果签证单上的单价是双方针对特定零星用工事项所达成的新的合意,且该单价与合同约定的价格不一致,那么应当视为双方对原合同价格的变更,此时应以签证单上的单价为准。
-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签证单的签署存在瑕疵,如未经双方有效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或者签证单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的核心条款相冲突,那么签证单的单价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有效。
实际履行情况:
-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通过实际行为默示地接受了某个单价。例如,如果双方一直按照签证单上的单价进行结算,且未提出异议,那么可以视为双方已经通过实际行为确认了该单价的效力。
综上所述,合同约定的零星用工价格与签证单上的单价不一致时,应首先考察合同约定的效力;若签证单上的单价构成对原合同价格的合法变更,则应以签证单上的单价为准;同时,还需考虑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因此,无法一概而论地使用哪个单价,而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