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部主管故意不给自己签合同,不能要求双倍工资。下面我详细解释一下这个结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这一条款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
对于人事部主管这类特殊职位,由于其职责本身就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如果人事部主管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试图在离职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这实际上是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不会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人事部主管能够证明其已尽到提醒、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而用人单位仍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人事部主管才有可能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但在实践中,由于人事部主管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很难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这类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作为人事部主管,如果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试图在离职时要求双倍工资,这一主张通常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我建议你与公司进行协商,明确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宜,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