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不予立案的总体判断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查后,若不符合立案的四个条件(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则不应立案。其中,若经核查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的,即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应决定不予立案。
二. 不予立案的具体情形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三. 总结
- 综上所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主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来决定不予立案。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不予立案的具体条件和情形,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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