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定金无息返还不能视为当事人对定金罚则的放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定金罚则的含义。定金罚则是指,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所特有的法律效果。
接下来,我们分析题目中的“定金无息返还”这一约定。这一约定仅仅说明了在某种情况下(如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定金应当无息地返还给给付方,而并没有涉及到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换句话说,“定金无息返还”只是关于定金返还方式的一种约定,它并不等同于对定金罚则的放弃。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对定金罚则的放弃应当是一种明确的、有意识的行为。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放弃定金罚则的适用”或者“无论何种情况,定金均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这样才能被视为对定金罚则的放弃。而仅仅约定“定金无息返还”并不能达到这样的法律效果。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合同约定定金无息返还不能视为当事人对定金罚则的放弃。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放弃定金罚则的约定,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定金罚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