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工作人员虚构中间人索要顾问费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构成受贿罪的观点:
- 招商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服务招引企业、推荐项目选址等职务活动中,具有相应的职权和便利。
- 如果招商工作人员利用这些职权和便利,以虚构中间人、索要顾问费的名义,向土地资产原使用权人索取好处费,为原使用权人谋取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在这种情况下,招商工作人员的行为本质上是权钱交易的贿赂犯罪,其虚构中间人索要顾问费只是索取不法利益的手段。
构成诈骗罪的观点:
- 如果招商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土地转让交易系中间人介绍促成、需要支付介绍费的事实,骗取出让方钱财,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 但这种观点在本案中可能不太适用,因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支付顾问费,而是出于对招商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依赖和求助。
不构成犯罪,属于违规违纪行为的观点:
- 这种观点认为,招商工作人员获取土地转让款的差价主要是基于其个人能力,获取差价款的金额取决于其与买卖双方价格谈判的结果。
- 但这种观点忽略了招商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其职务行为的性质,以及其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产生的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我认为招商工作人员虚构中间人索要顾问费的行为更可能构成受贿罪。因为该行为利用了招商工作人员的职权和便利,以虚构中间人索要顾问费的名义索取不法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这种行为也违背了招商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廉洁要求,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对于招商工作人员虚构中间人索要顾问费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和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如果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疑虑,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