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调解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是否需要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叶海鹏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经济纠纷

民事调解书调解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不需要再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下面我为您详细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应条款可能有所调整,但核心意思相同)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如果民事调解书中已经对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进行了约定,并且保证人已经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履行了责任,那么保证人就不需要再承担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额外责任。

因此,如果您是民事调解书中的保证人,并且已经按照调解书的要求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您就不需要担心还需要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问题。当然,如果您在具体案件中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