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是否实施-胡森轩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婚姻家庭

探亲假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来实施的,该规定自1981年3月1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且至今仍然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如果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同样,如果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也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过,如果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具体来说,探亲假的规定如下:

  1.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则给假四十五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此外,探亲假期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定和限制。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职工已经享受了年休假,并且能够在年休假期间与家人团聚,那么可能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假的待遇。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单位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总的来说,探亲假是一项重要的职工福利制度,它体现了国家对职工家庭生活的关心和支持。如果您符合探亲假的条件,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这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