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提出的“未履行进货查验按哪条法律进行责改警告”的问题,我明确告知你,相关法律依据及责改警告如下:
结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责改警告。
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责改警告:
- 如食品经营企业未遵守上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 若在责改后拒不改正,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
综上所述,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责改警告,并可能面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