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不用举证了-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行政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当事人无需举证。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自然规律是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和过程,定理和定律是科学界普遍认可的命题或规则。这些内容因其普遍性和科学性,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例如,四季更替、太阳从东方升起等自然规律,以及勾股定理、牛顿运动定律等科学定理。

  2. 众所周知的事实:指在一定范围内为大多数人所知晓并承认的事实,如重大的历史事件、当地的风俗习惯、重大的自然灾害等。这类事实由于社会公众普遍知晓,当事人无需再行举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且足以反驳,则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需承担举证责任。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法律上规定了某些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当基础事实被证明后,可依法推导出另一个事实。对于这类推定事实,主张者无需再对推定出的事实举证,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若一方已通知对方且对方未提异议,则可推定对方同意转让。

  4. 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这种推定依据的是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例如,已知某人在暴雨天气外出且未携带雨具,可合理推测其衣服可能被淋湿。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否则无需额外举证。

  5.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法院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其中确认的基本事实在后续诉讼中无需再次举证。但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则不受此限制。

  6.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与法院生效裁判具有相似法律效力,其确认的事实在后续诉讼中同样无需举证。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需承担举证责任。

  7.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公证文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文件,具有较高证明力。经过公证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对该事实进行举证。但若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且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则仍需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免于举证。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并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利用这些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