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举证的情形是那条-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行政纠纷

在司法行政领域,关于无须举证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 众所周知的事实;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则这些事实仍需要通过举证来证明;对于第5项至第7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同样也需要通过举证来重新确认这些事实。

希望这些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无须举证的情形。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更详细的解释,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