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有哪些-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垄断行为是指那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四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及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接下来,我将详细解释这些垄断行为,并特别阐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的具体内容。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垄断协议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主要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 横向垄断协议:涉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阶段的、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
      • 纵向垄断协议:涉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交易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如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能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滥用此地位的行为包括不公平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对象、搭售商品等。
  3.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经营者集中包括合并、取得股权或资产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获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等情形。当此类集中可能妨碍市场竞争时,需受反垄断法规制。
  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限定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等。

关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具体包括:

  •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都是反垄断法严格规制的对象。横向垄断协议直接损害了同一市场层次竞争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而纵向垄断协议则破坏了不同市场层次经营者之间的自由交易。
  • 反垄断法不仅规制明确的协议、决定,还规制那些虽未明确订立但实质上协调一致的行为,即协同行为。
  • 对于垄断协议的认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会综合考虑协议的内容、市场结构、行为后果等因素,以判断其是否排除了、限制了竞争。

综上所述,我国《反垄断法》通过规制上述四种垄断行为,旨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您在公司法务或股权转让领域遇到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