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定的三大垄断行为-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12-15 公司事务

反垄断法规定的三大垄断行为,实际上更全面地来说,是四种主要垄断行为,它们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下是对这四种行为的详细解析:

  1. 垄断协议

    • 定义: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这种行为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来限制市场竞争,以达到控制市场、获取超额利润的目的。
    • 表现形式:
      •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如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例如,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联合起来,共同设定一个高于市场价的销售价格,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比如,一个供应商要求其经销商必须按照指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自行降价或涨价。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指具有这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 认定因素:包括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
    • 常见行为: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倾销)。
      •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价格歧视、限定交易、搭售等其他滥用行为。例如,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可能要求商家必须在其平台上独家销售商品,否则就提高佣金比例或限制流量。
  3. 经营者集中

    • 定义: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并能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
    • 审查制度:当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时,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集中行为不得实施。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评估集中行为是否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禁止集中、附条件批准集中或无条件批准集中的决定。例如,两家大型企业的合并,如果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过大,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就需要经过反垄断审查。
  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定义:这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其行政权力,通过设定歧视性政策、技术标准、行政许可等手段,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
    • 行为表现:
      •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如设置关卡、提高检验标准等。
      •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例如,某些地方政府可能通过制定地方保护政策,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

法律后果: 对于上述四种垄断行为,反垄断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样会受到类似的处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议: 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避免实施上述垄断行为。如果面临反垄断调查或诉讼,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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