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 还有什么行为-彭舒怡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公司事务

垄断行为除了常见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外,还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下是对这些垄断行为的详细解释: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经营者之间为了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这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1. 横向垄断协议:这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例如,多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联合起来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或者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甚至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这些行为都直接排除了价格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阻碍了市场的正常竞争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2. 纵向垄断协议:这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比如,生产商要求经销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转售商品,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些行为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不利于市场价格竞争,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到更优惠的价格。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滥用这种地位的行为包括: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
  •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这些行为都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市场机会,对消费者和市场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当这种集中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时,就构成了垄断行为。例如,两家或多家大型企业合并,或者一家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另一家企业,如果这种集中对市场竞争产生了实质性限制或排除,那么就需要接受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常见形式包括:

  •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强制交易);
  •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地区封锁);
  •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歧视);
  •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投资歧视)。

法律建议:

  • 对于企业而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实施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
  • 如果企业发现自身可能涉及垄断行为,或者遭遇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 对于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言,应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避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作为彭舒怡律师,我专注于公司法务领域,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垄断行为或其他公司法务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