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孙万超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下是对这四种垄断行为的详细解释:

  1. 垄断协议:

    • 定义: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来限制市场竞争,以达到控制市场、获取超额利润的目的。
    • 表现形式:
      •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如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
      •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指具有这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 认定因素:包括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
    • 常见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价格歧视、限定交易、搭售等。
  3.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定义: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并能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当此类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时,必须事先申报,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其是否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
    • 审查结果: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集中并非都是违法的,总体审查结果包括允许集中、附条件允许集中、禁止集中三种。涉嫌的违法包括程序上的违法(如应当申报而不申报)和实体上的违法(如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
  4.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定义:这种行为也称为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采取其他措施妨碍市场竞争,损害公共利益。
    • 行为表现:包括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等。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法律背景: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它通过对上述四种垄断行为的规制,确保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保护了消费者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 法律建议:作为经营者或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避免实施任何可能构成垄断的行为。如果面临反垄断调查或诉讼,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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