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禁止行为有哪些-牟德栋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我国《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四大类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以下是对这四类行为的详细阐述: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含行业协会等)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主要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1. 横向垄断协议: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体形式包括:

    •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例如,几家大型家电企业协商一致提高某型号冰箱的销售价格。
    •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如某地区的水泥生产企业达成产量上限协议。
    •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例如,方便面企业按地域划分销售范围。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开发新产品:阻碍行业技术进步。
    • 联合抵制交易:如零售商联合拒绝采购某一品牌产品。
  2. 纵向垄断协议:涉及上下游企业间的协议,如:

    •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例如,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求经销商以固定价格销售给零售商。
    •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如服装供应商规定经销商向零售商的转售价格不得低于某一标准。

例外情形:若经营者能证明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竞争且能使消费者受益(如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等),则可能不适用禁令。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能控制商品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或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滥用此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以低价购买商品。
  •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意图排挤竞争对手。
  • 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限制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
  •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自己或指定经营者交易,排除其他竞争者。
  • 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或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经营者合并,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
  •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 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对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申报要求:对于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经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

  •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 妨碍商品地区间自由流通,如设置歧视性收费或价格。
  • 在招标投标中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
  •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法律后果:上述所有行为均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因此被反垄断法严格禁止。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规,确保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如果您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任何与反垄断法相关的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