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徐成龙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四种类型。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这种协议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甚至是通过默契形成的。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 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之间就产品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方面达成协议,具体表现包括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举例:几家大型家电企业协商统一提高空调价格,即属于此类。

  • 纵向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常见于上下游企业之间,如生产商要求经销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转售商品,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从而限制了经销商的定价自由和下游市场的竞争。举例:化妆品生产商要求经销商按指定价格销售产品即为典型例子。

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倾销);
  •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排他性交易);
  • 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且无合理理由。

举例:供水公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的费用,或电商平台以低价倾销排挤对手,均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这类集中如果导致市场集中度显著提高,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而被视为垄断行为。具体包括:

  • 经营者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 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

举例:两家大型汽车制造企业合并需申报审查,以防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常见形式有:

  •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强制交易);
  •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地区封锁);
  •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歧视);
  •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投资歧视)。

举例:地方政府要求公共工程使用本地建筑材料,或对外地农产品设置重重检验关卡,即属于此类行政性垄断。


综上所述,垄断行为严重削弱了市场的竞争性,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处罚,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