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是反垄断行为-陈文金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公司事务

反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这些行为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严格规制: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这种协议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甚至是通过默契形成的。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 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之间就产品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方面达成协议。具体表现包括:

    •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如多家家电企业联合提价。
    • 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如汽车制造商共同减产以维持高价。
    •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如化工企业划分销售区域。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如芯片制造商限制研发投入。
    • 联合抵制交易,如大型超市联合拒绝销售某一品牌产品。
  • 纵向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常见于上下游企业之间,如生产商要求经销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转售商品,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从而限制了经销商的定价自由和下游市场的竞争。

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如公用企业高收费。
  •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倾销),如电商平台排挤竞争对手。
  •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如关键技术企业拒绝许可技术。
  • 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排他性交易),如电信运营商要求特定品牌手机入网。
  • 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电脑销售商强制搭配配件。
  •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且无合理理由,如连锁酒店对新老客户收取不同价格。

3.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这类集中如果导致市场集中度显著提高,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而被视为垄断行为。具体包括:

  • 经营者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如两家大型钢铁企业合并增强市场力量。
  •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如大型互联网企业收购小型竞争对手。
  • 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如通过委托经营合同实际控制另一家企业。

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常见形式有:

  •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强制交易),如地方政府要求公共工程使用指定建筑材料。
  •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地区封锁),包括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标准或采取重复检验等歧视性措施。
  •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歧视)。
  •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投资歧视)。

法律后果与建议:

反垄断行为严重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对于涉嫌垄断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作为企业或个人,应当积极了解并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如果发现身边存在垄断行为,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如果您在反垄断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