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工程资质要求支付管理费不予支持。
一. 挂靠合同无效,管理费无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明确: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表明,挂靠行为是违法的,所签订的挂靠合同也因此无效。
- 管理费作为非法所得:由于挂靠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所谓的管理费,均属于非法取得的财产。在法律上,对于这类非法取得的财产,是不予支持的。
二. 实际案例分析
- 例如,在平江县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李某以个人名义挂靠被告甲公司名下,以甲公司名义承揽了某市政临时设施工程,并约定了挂靠费用。但法院最终认为,由于挂靠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挂靠管理费用作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不予支持。
三. 最高法裁判要点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也明确指出,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出借人请求借用人按照工程价款的相应比例支付收益费(挂靠费、管理费),无法律依据。这一裁判要点进一步强化了挂靠合同无效、管理费不予支持的法律立场。
我建议:在挂靠工程资质的情况下,由于合同无效,管理费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对于被挂靠方要求支付管理费的请求,应坚决予以拒绝。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