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统计制度规定有哪些-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劳动纠纷

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主要包括从业人员期末人数、非全日制人员、外省市户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等多个方面的统计标准和要求。下面我将详细列举这些规定:

一.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定义: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 不包括的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本单位的参军人员、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二. 非全日制人员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
  • 不包括的人员: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三. 外省市户籍从业人员

  • 定义:指从业人员中仍保留外省市户籍关系的人员。

四. 在岗职工

  • 定义: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 包括的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 不包括的人员: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五. 劳务派遣人员

  • 定义: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 统计要求: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六. 其他从业人员

  • 定义: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 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此外,劳动统计制度还包括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等方面的统计要求。这些统计要求对于全面了解和分析劳动力市场状况、制定相关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我的观点是,劳动统计制度的规定非常详细且全面,涵盖了劳动力市场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定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有助于更好地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