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确实会影响到承揽人的权益,特别是关于承揽人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对此,我可以明确告诉你:承揽人在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是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
法律依据与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并不仅限于直接损失,如已完成工作部分的报酬、材料费等,还包括间接损失,即承揽人基于合同履行预期能够获得的合理利润,也就是可得利益损失。
赔偿范围的确定
实践建议
综上所述,承揽人在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是有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承揽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并在合同签订前尽可能明确相关条款,以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