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 承揽人可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王思宇律师|法行宝
2025-07-14 合同纠纷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确实会影响到承揽人的权益,特别是关于承揽人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对此,我可以明确告诉你:承揽人在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是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

法律依据与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并不仅限于直接损失,如已完成工作部分的报酬、材料费等,还包括间接损失,即承揽人基于合同履行预期能够获得的合理利润,也就是可得利益损失。

赔偿范围的确定

  1. 直接损失:包括承揽人为履行合同已投入的工作量所对应的合理报酬、为完成工作而采购的特定材料费用等。
  2. 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承揽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及具体数额,如通过合同、账单、凭证等相关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实践建议

  1. 合同签订前明确条款:为减少后续纠纷,双方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应详细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赔偿标准及争议解决方式。
  2. 保留证据:承揽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和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依据。
  3. 及时沟通与协商:若定作人需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承揽人,并尽快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力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承揽人在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是有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承揽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并在合同签订前尽可能明确相关条款,以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