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侵害商标权责任-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知识产权

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侵害商标权责任,需具体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 商标侵权的判定

  1. 侵权行为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 仓储公司的责任:仓储公司如果仅提供仓储服务,并未直接销售或参与销售侵权商品,其行为通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是,如果仓储公司明知或应知所存储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仍然提供仓储服务,或者与侵权人存在共谋,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中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从而承担侵权责任。

二. 具体案例分析

  • 知情与否:需判断仓储公司是否知情所存储的商品为侵权商品。如果仓储公司能够证明其对存储的商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情,那么其可能不承担侵权责任。
  • 行为性质:如果仓储公司不仅提供了仓储服务,还参与了侵权商品的销售、推广等活动,或者与侵权人存在共谋,那么其行为性质将发生变化,可能构成直接侵权或共同侵权。

三.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侵害商标权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实施了上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如果仓储公司仅提供仓储服务,且能够证明对存储的商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那么其可能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仓储公司明知或应知所存储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仍然提供仓储服务,或者与侵权人存在共谋,那么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建议仓储公司在提供仓储服务时,应加强对存储商品的审查,确保所存储的商品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时,如果发现自己存储的商品可能涉及侵权,应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