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生病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 根据《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 同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以及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情况:
- 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职工,在生病期间,如果其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且符合医疗期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 具体支付标准可能因地区和企业规定而异,但通常都会遵循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企业内部的相关规定。
特殊情况:
- 如果管理人员的生病是由于工伤引起的,那么其工资支付将遵循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 如果管理人员在生病期间违反了企业的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如未按时提交病假证明、未履行请假手续等,那么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其内部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其工资支付进行相应的调整。
综上所述,管理人员生病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医疗期的规定,支付其相应的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及时与我联系,以便得到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