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共有38个。这些罪名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政治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以及特定行业(如铁路、民用航空)的安全事故等。具体来说:
涉及政治安全保卫局管辖的案件(共2个):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涉及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的案件(共16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违法运用资金案、违法发放贷款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职务侵占案以及挪用资金案。
涉及治安管理局管辖的案件(共11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案、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案、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险物品肇事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以及接送不合格兵员案。
涉及刑事侦查局管辖的案件(共7个):包括消防责任事故案、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破坏选举案、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以及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
涉及铁路公安局管辖的案件(1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
涉及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的案件(1个):重大飞行事故案。
这些罪名的具体立案标准和管辖机关,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涉嫌犯罪人员的身份(是否为公职人员、是否行使了公权力等)而有所不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正确的管辖机关和适用的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