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执行股东的分红属于执行标的异议。具体分析如下:
一. 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的区别
执行标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执行标的异议是指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其目的是阻却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例如,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执行行为异议:同样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它针对的是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而非执行标的本身。
二. 执行股东分红属于执行标的异议
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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