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取回租赁物还能诉全部未付租金吗-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通常不能诉请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租赁物取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意味着,在承租人违约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二. 取回租赁物后的法律后果

  1. 租赁物价值的处理:

    • 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租赁物的价值并不直接归属于出租人,而应进行损失清算,用于冲抵承租人的欠付债务。
    • 出租人在诉讼中仅主张到期租金及相应违约金的,其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应视该主张金额是否超过实际损失而定,出租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 诉请全部未付租金的限制:

    •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即,出租人不能同时诉请全部未付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 如果出租人已经取回租赁物,那么其再诉请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因为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也违背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

三. 实际案例与司法实践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对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是否还能诉请全部未付租金的问题,通常持谨慎态度。法院会综合考虑租赁物的价值、承租人的欠付租金数额、出租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来判断出租人的诉请是否合理。

例如,在某案例中,法院认为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应先进行损失清算,如原告诉请超过其所受损失,则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注重平衡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确保判决结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 我的建议

  • 对于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应权衡利弊,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救济方式。如果决定取回租赁物,那么应做好损失清算的准备,并在诉讼中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
  • 对于承租人:在面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积极与出租人沟通协商,寻求妥善解决纠纷的途径。如果出租人已经取回租赁物,那么承租人应关注租赁物的价值以及自身欠付租金的数额,以便在诉讼中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通常不能再诉请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