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即使该质疑函不合规。
一.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 不合规质疑函的处理
审查与告知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不合规的质疑函后,应依法进行审查。
- 发现质疑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告知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如两个工作日)修改和补正。
补正要求
- 在告知的同时,可以附上财政部公布的《质疑函》范本,要求供应商按照范本来写作质疑函。
供应商拒绝修改和补正的处理
- 如果供应商拒绝修改和补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告知其质疑为无效质疑,依法无法答复。
- 或者,根据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该质疑不合法,答复为质疑不成立。
三. 特殊情况
质疑供应商不符合条件
- 如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不符合94号令第十一条关于“质疑供应商”的规定,或者质疑函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则这些质疑函可以拒收。
采购代理机构的权限
- 采购人未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授权代理机构答复的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无权答复。
四. 法律责任
拒收质疑函的法律责任
- 根据94号令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我的观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函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公平、高效地处理质疑事项。对于不合规的质疑函,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处理,而不是简单地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