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关于身体不适请假回家途中身亡的工伤认定程序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流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然而,对于您描述的情况,即职工在工作期间感觉身体不适,直接请假回家后在家中病亡,这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条件,也不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情况不宜视同为工伤。
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或职工家属认为存在工伤的可能性,仍然可以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审核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条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受理申请,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如果材料不完整,会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作出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如果需要对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会中止。
送达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虽然您描述的情况在严格意义上不宜视同为工伤,但如果认为存在工伤的可能性,仍然可以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