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下车过程中,如果人没有完全下来车就发动导致摔倒,责任主要由公交车司机及公交公司承担。
一. 责任分析
公交车司机及公交公司的责任
- 具体行为:公交车司机在乘客未完全下车的情况下就发动车辆,显然违反了安全操作规范,未能确保乘客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在此情况下,乘客的摔倒并非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因此公交车司机及公交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乘客自身的责任
- 在此情况下,乘客通常没有过错,因为他们是按照正常程序下车,但由于公交车司机的操作不当导致摔倒。因此,乘客不应承担责任。
二. 赔偿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公交车在下人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乘客摔倒受伤,且乘客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公交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综上所述,在公交下车过程中,如果人没有完全下来车就发动导致摔倒,责任主要由公交车司机及公交公司承担。他们应依法对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