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起步致乘车人摔倒,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但乘客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公交公司的责任。下面我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责任归属分析
公交公司的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公交公司)有义务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 在本案例中,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保障乘客在乘车过程中的安全,因此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乘客的责任:
- 乘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在公交车起步时站立不稳或未扶稳车内把手可能导致的危险性。
- 如果乘客因自身疏忽或重大过失(如站立在车厢后门处整理物品,未扶稳栏杆)导致摔倒受伤,那么其过错行为与摔倒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确定责任和赔偿时,应当考虑到乘客的过错,适当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
二. 总结
- 公交车起步致乘车人摔倒,责任原则上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 但如果乘客存在重大过失,如未扶稳车内把手、站立不稳等,那么可以适当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
-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事实情况,综合考虑公交公司和乘客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