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以居住为目的排除执行异议判例-张伟国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房产纠纷

关于“商品房以居住为目的排除执行异议”的问题,我可以从相关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出发,为你提供详细的解答。

首先,明确结论:在特定条件下,商品房以居住为目的可以排除执行异议。

接下来,我将从两个方面展开说明:

  1. 最高院判例支持:

    • 在“吴川波与王嘉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上诉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债权人以抵债方式购买房屋并实际居住的,其对该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这一判例强调了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排除执行。

    • 另一判例也表明,即使购房人所购房屋系“商业办公”性质,但若该房屋实际用于居住,且购房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也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中关于“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的情形,从而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2.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为排除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四个条件,即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满足这些条件的,可以排除执行。

    • 第二十九条则针对商品房消费者提出了特别保护,即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也可以排除执行。

综上所述,商品房以居住为目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确实可以排除执行异议。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实际居住、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支付部分价款、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等。如果你面临类似情况,建议详细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法律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