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斡旋受贿中制约关系-许明剑律师|法行宝
2025-02-27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中的制约关系并非其构成要件,认定斡旋受贿应主要关注主体、行为及主观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 斡旋受贿的认定

  1. 主体要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2. 行为要件:
     -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无隶属、制约关系,但存在工作联系或能够产生一定影响。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非自己直接利用职务之便。
    
  3.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 斡旋受贿中不存在制约关系

  • 在斡旋受贿中,关键的是行为人利用了自己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强调的是“便利条件”,而非“制约关系”。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并不需要有直接的隶属或制约关系,只要存在能够产生影响的工作联系即可。

三. 斡旋受贿与其他受贿行为的区分

  • 与普通受贿相比,斡旋受贿不是直接利用职务之便,而是通过斡旋的方式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 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相比,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人员。
  • 与介绍受贿相比,斡旋受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且自己收受贿赂;而介绍受贿中的介绍者不需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可以收受也可以不收受贿赂。

综上所述,在认定斡旋受贿时,应重点关注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方式以及主观故意,而无需考虑是否存在制约关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