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法定并不排斥自由心证。
一. 罪行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即“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人权、维护法治。
二. 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是一个法律术语,主要运用在证据评价领域。它指的是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形成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其核心在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
三. 罪行法定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综上所述,罪行法定并不排斥自由心证。相反,两者在刑事司法中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共同维护着司法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