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性裁员中,针对无固定期限员工,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情形,或未遵循该法条规定的裁员程序,则裁员是不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若裁员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针对无固定期限员工的裁员是不合法的。
二.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求
- 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 裁减人员方案需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若未遵循上述程序要求,则裁员同样是不合法的。
三. 针对无固定期限员工的特殊保护
- 无固定期限员工在裁员中应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的权利和待遇,不应因其合同期限的特殊性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 在裁员时,用人单位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
综上所述,若经济性裁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或程序,或针对无固定期限员工进行了不公平对待,则该裁员是不合法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