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一. 法条解读: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他们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的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且必须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这种情况。
-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的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将其退回,并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二. 实际应用:
- 例如,在某公司,会计人员审核供应商提供的发票时,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采购金额不符,属于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此时,会计人员应依据《会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该发票退回给供应商,并要求其更正后重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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